今年3月,湖南市民黃小雄一家被桂陽縣檢察院公車撞到,造成一死兩重傷的慘劇。據檢察院方面稱,當時公車被私人違規使用了。事後,檢察院承擔了黃家的部分醫療費,並支付了死亡賠償金等相關賠償約60萬元,此筆款項據知情人透露系“公款”。
  自3月末事件得到初步處理結果至今,該檢察院以“公款”支付黃小雄女兒死亡賠償金一事一直頗具爭議,併在網上不斷發酵。
  公車私用行為“板上釘釘”,肇事人又不屬於肇事車輛所在單位,此事件為何要由檢察院以“公款”埋單?
  據《瀟湘晨報》報道,3月2日19時50分左右,市民黃小雄一家四口在郴州青年大道從斑馬線過馬路時,遭遇突然疾馳而來的黑色小車撞擊,黃妻因落後幾步幸免於難,女兒搶救無效死亡,黃本人及小兒子重傷。
  經查證,撞人者系桂陽縣塘市鎮人陳錫宇,非肇事車主人。駕駛車輛為桂陽縣人民檢察院所有。3月24日,桂陽方面在網上對此事進行了回覆通報,稱肇事車被陳錫宇的叔叔、桂陽縣檢察院監所科科長陳高峰違規使用。
  事發當日下午,陳錫宇酒後駕駛公車從桂陽來到郴州,因未如期見到女朋友心情不好便在城區飆車,撞人後兩次逃逸最終被抓。
  事後,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顯示,黃小雄及家人沒有交通違法行為,不承擔事故責任。日前,23歲的肇事人陳錫宇以“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”被依法逮捕。陳高峰因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,並被免去監所科長職務。
  目前,黃小雄及其兒子仍未痊愈出院,檢察院方面除去黃一家住院時承擔的部分醫療費用外,給予黃小雄女兒死亡賠償金等相關賠償約60萬,此筆款項據知情人透露系“國家公款”。
  據受害者方稱,此案肇事人陳錫宇被認定負有全責,關於他的叔叔及檢察院方面的責任認定,“他們一直沒有給我們”。
  天涯網上曾有一篇私人帳號發出的網帖《關於桂陽檢察院公車私用致一死兩傷處理情況的說明》,透露了詳細的理賠協商過程和金額。
  此帖稱,該院為本案中“民事賠償負連帶責任的第三方”。由於該事故為酒駕引起,保險公司對事故中嚴重受損的兩車(一為肇事車,二為肇事車撞人後二次碰撞的車輛——筆者註)不予理賠。而肇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又無力承擔受害方賠償要求。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六章第四十九條規定:因租賃、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,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。不足部分,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責任;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,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  據受害者方稱,事發後檢察院方開始對此並不認同,後因媒體曝光事件造成輿論壓力,最終與受害者方達成一致,由檢察院“公款”支付賠償金。
  為何檢察院要公款賠償,此筆款項是否為先行“墊付”?記者致電檢察院方面負責人,該負責人稱:“網上已經有後續情況了,請找相關部門瞭解。”隨後便掛斷電話。
  “公款”埋單是否妥當?檢察院方又是否要因非單位肇事人“公車私用”被追責?筆者就此採訪了相關專家。
  北京交通管理幹部學院法學教授張柱庭認為,按照程序,除保險公司外,其餘費用應由肇事人負擔。肇事人負有全部技術責任,而關於民事法律責任,就不需要再追究其叔叔及檢察院的責任了。單位“公車私用”,該承擔事故的行政責任,而非民事責任。檢察院主要存在行政過錯,應加強自身車輛的監管。
 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交通管理工程系教授馬社強補充,“公車私用”不屬於履行職務,若履行職務出現事故,“此時肇事人代表國家而非個人,國家當然有賠償責任,錢從財政走是沒問題的。”而“私用”則大有不同。
  《侵權責任法》,民事法律上關於肇事人叔叔的認定,應判斷其在借車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,即明知其酒駕而借車或車有問題,借車方纔需要承擔連帶責任。“我理解為出借的過程與事故的發生間是否有因果關係”。
  馬社強對“檢察院系民事賠償負連帶責任的第三方”的說法持異議,他認為車也在事故中受到嚴重損害,檢察院方面也屬於受害者。另外,肇事人私自駕車的目的是會見女友,不屬於“為他人辦事”,賠款也不應該再追究他人。
  馬社強說:“檢察院賠償是出於人道,但沒有義務。檢察院應該屬於‘墊付’。”但若依“民事賠償負連帶責任第三方”的說法,連帶責任即為“誰有能力誰先賠付”,事後賠付方再與需要賠償的另一方去追償。對外責任是一致的。
  有網友認為,檢察院目前承擔賠償款項,肇事人雖無經濟能力,但也不能逃避賠償責任。
  張柱庭認為,首先肇事人個人其他財產應該被強制執行;第二,造成受害者死亡就涉及刑事責任,其被判刑的具體年數多少,立即執行還是緩刑,與其賠償情況有很大關係。  (原標題:“公車私用”出事故誰該被追責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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